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比例
            
                2011-04-22 | 阅读 2675 | 来源: 鹏程万里人才网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比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