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维权问答:韶关新公司毁约该如何维权?
2011-12-31 | 阅读 1752 | 来源: 鹏程万里韶关人才网
摘要:

 

      问:今年5月,上海一家IT公司向我发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福利等均作了详细说明。然而,就在我6月份与原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准备到这家公司入职的时候,这家公司突然通知我说他们又不需要招人了。我认为对方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但对方说根本就没和我建立劳动关系。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应该怎样索赔?(小红)

      答: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分析,该IT公司的做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希望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之后仍旧可以针对具体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录用通知书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向你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进而推知,既然用人单位尚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的情形也就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虽然该单位并未违法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但你可以从缔约过失责任的角度要求用人单位对你进行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你因该IT公司的原因而陷入失业状态,失去了正当的工作机会与个人收入,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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