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人人可享有
2011-09-01 | 阅读 1576 | 来源: 鹏程万里人才网
社保法要求,通过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在因患病或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实现“病有所医”,有效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作用。
作为医保参保人,感觉最麻烦的事情就是自己总要先垫付现金,出院后到社保局报销,费时费力,还要占压一部分资金。
针对百姓对医疗费用报销麻烦的普遍反映,社保法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过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既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少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
曾全程参与制定社保法的浩雪博士解读说:如果你参加了广州的医疗保险,在北京出差生病了,不用担心,这些都是社保和医疗单位的事,直接拿着医保卡在北京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是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由社保基金结算了。“主要是方便参保人,特别是那些不怎么富裕的参保人。”浩雪博士强调。
在上海生活工作的李女士,打算回老家江西。但让她苦恼的是,她之前在上海参加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法异地转移,只能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到江西再重新参保,这样她的缴费年限就要重新算起。
社保法的出台彻底打消了李女士的顾虑。法律中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部法律明确了医疗保险关系应同养老保险关系一样转移,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将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无障碍”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社保经办机构在下一步医保关系转移工作方面作出了明确指引和硬性规定,同时也是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体现。
还有一种情况,参保人因交通意外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属第三方责任,但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参保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这样的情形社保法有无规定?
对此法律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针对上面的情况,可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确保参保人得到及时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说,这一规定,解决了应由第三人负担但暂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如何迅速得以解决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救助,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