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关于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考〔2015〕3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试题题型 | |
10月17日 | 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
10月18日 | 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客观题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客观题 |
二、考试地点
省直和各地级以上市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和“免2科”2个类别。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考生可根据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选报其中一个。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参加全科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免2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5)。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指在涉药单位从事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人员的工作。
四、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报名,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6月15日9:00-7月6日17:00。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报考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请考生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并填写《考生报名承诺书》(见附件2),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所填个人信息要真实准确,报考科目要符合条件要求。
属于省直或省属单位(单位名称冠“广东省”或在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韶关市市属单位人员请按属地原则,选择韶关市。
2.上传照片。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请考生务必确认后再上传。考试合格后,考生不再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系统识别。请务必在报名网站下载该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预先处理。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
3.报名信息确认和报名表打印。考生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务必下载打印《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按照国家规定,未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4.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5.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及时将《报名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自行留存。《报名表》是考后审核的重要资料,请务必妥善保管。
五、考试
1.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15年10月9日9:00-10月15日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六、成绩公布及成绩复核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5年12月18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考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审核
本次考试全省实行考后资格审核。成绩全科合格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由于报名统一使用国家网上报名平台,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没有考生的联系电话,将不再进行短信提醒,请考生务必考后留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的交表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考生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报名点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预审的通知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见附件4),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八、 证书领取
我市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领取。地址:韶关市浈江中路9号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一楼人事考试办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51-8607083。
九、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且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药学、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3.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
5.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使用新发布的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
6.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事宜,请与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联系(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www.gdfda.org)。
附件:1.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2. 考生报名承诺书
3. 工作简历表
4. 代办委托书
5.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
韶关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名承诺书一份。
3.工作简历表一份(见附件3,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审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2
考生报名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5.本人承诺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所属报名点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逾期提交视为本人放弃资格申请;
6.本人已周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 期:
附件3
工作简历表
姓名:,身份证号:,现报考
考试,从事专业工作共年,工作简历如下:
起止年月 | 单位名称 |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
本人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工作简历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工作年限或专业工作年限不符合报考要求,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考生签名: 年月日 | 该考生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注: 表格内考生、经办人应签名,单位应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4
代办委托书
职称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代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委 托 代 办 资 格 审 核 理 由 | 本人参加考试已通过,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现委托代办人带齐本人所需证件、材料前往你局(中心)办理,本人承诺在1月内(年月日前)由本人亲自带有关证件、材料再到你局(中心)现场复审,特此承诺。 |
代办人(签名):经办人:年月日
附件5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2 |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部分)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701 |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801 |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3 | 生化与药品大类 |
5301 | 生物技术类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2 | 化工技术类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303 | 制药技术类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5304 | 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63 | 医药卫生大类 |
6301 | 临床医学类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302 | 护理类 |
630201 | 护理 |
6303 | 药学类 |
630301 | 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304 | 医学技术类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
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