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出不要越界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个人劳务报酬。
(5)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9)除上述第(5)、第(6)两项之外,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每人每次不得超过本单位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可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个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10)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如遇前述第(8)项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应由开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行根据需要支付现金。
(11)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为了加强对现金结算的管理,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我国财务单位办理现金结算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