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对现金管理必须遵守“八不准”,具体包括:
(1)不准用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3)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逃避国家金融监管。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内部票据代替人民币在社会上流通。
(8)不准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的情况的,开户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