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案
【案情】 周某2005年1月1日与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年,即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7年9月5日,该公司提出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于2007年9月1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6000元。2007年9月11日双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和9月30日分两次将经济补偿金660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了周某。周某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要求该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即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计33000元。2008年2月18日,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但该公司否认其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约行为,认为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同意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要求支付额外解除劳动补偿金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析】 关于经济补偿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案中,原告、被告交接手续于2007年9月11日完成,原告应同时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却于2007年9月20日、9月30日分两次向被告支付,这种做法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也不符合双方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发放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因此,原告除应全额发给被告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