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5年度城镇职工住院附加医疗保险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已选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来承保,并签订了合同。
我市2015年度城镇职工住院附加医疗保险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已选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来承保,并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条约及《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城镇职工住院附加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公告如下:
一、待遇标准
(一)大额医疗保险。凡参加了我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赔付:
(1)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之间的费用(不含个人先自付部分),按85%赔付。
(2)已上大额的门诊特定血液(腹膜)透析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费用自付部分按50%赔付。
(3)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50万元。
(4)中途参保的人员,赔付限额按一个完整年度计算。
(二)驻韶省属煤矿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驻韶省属煤矿已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曲仁、梅田、坪石矿务局的在职职工、退休退养职工,按下列标准赔付:
(1)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之间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的项目费用,按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比例赔付;个人先自付部分的项目费用,按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比例赔付。
(2)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赔付限额20万元。
(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凡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赔付:
(1)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的比例赔付。
(2)每人每年累计赔付限额为2万元。
二、保险年度
2015年度城镇职工住院附加医疗保险保险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