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评审时间
(一)受理申报时间。全市中、初级资格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0日至9月22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需送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
(二)评审时间。全市中、初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三)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和广州、深圳、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3.今年起,开展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评审试点,具体安排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4.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当地人社、教育部门有关部署开展。我市属非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开展,执行原有资格条件和各项要求。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我市今年的申报评审工作,将继续实行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相结合的送审方式。申报人及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登录“韶关市职称申报与管理系统”(从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www.e12345.gov.cn进入)完成填报、审核及送审环节。对未完成网上申报流程的纸质材料,职称管理部门将不予审核及提交评审。网上申报具体要求请浏览该系统的“网上申报须知”。
(一)对个别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市内不能评审,需委托省或其他市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二)中省驻韶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三)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我省对口援疆援藏及援四川甘孜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援助时间在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同等对待。
(七)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
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执行原人事部、国家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其他专业评审条件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无效)。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一)学历、资历
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 继续教育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职称外语
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审核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申报材料的时效性。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计算及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审核申报材料:
1.审核数量。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单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程序。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有政府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且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评审范围受理;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及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告知申报人。
五、公示要求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结果后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用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同时,以文稿形式(含电子版)报送市人社局在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评审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向我市中评委会提交中、初级资格的,经初审通过后,由申报人持中评委会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1009室)刷银联卡缴费,收费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逾期未缴费的申报人,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
(二)委托省或外市中评委会评审中、初级资格的,向所委托的中评委会缴费。
(三)申报高级资格的,向省高评委会缴费。
(四)在各县(市、区)初评委会评审初级资格的,按当地人社部门的要求缴费。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库调整及管理。
关于中级评委会,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关于初级评委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二)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核发证。市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报送申请资格核准的相关材料。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同时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各地各单位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5日